南宁市农业墟落局合于进一步增强墟落全体经济构制类型化运转治理的告诉(南农局规〔2021〕5号)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建立适应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化解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障碍,根据中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名称。实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XX县(市、××市××区)XX乡(镇、街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经济联合总社);XX县(市、××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XX县(市、××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XX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制定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资产管理、Bwin必赢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集体财产所有权,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章程应当载明名称、法人代表、住所;组织的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Bwin必赢理事会、监事会职责权限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机构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方式研究有关事项。
1.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组织成员身份,本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不属于重大事项的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组织章程规定,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3.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大力推动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党组织书记按照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4.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三)成员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成员名单,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和南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据本组织章程确认的成员并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发放股权证,作为成员的身份或股权证明。
3. 基准日以后,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4. 成员身份争议问题,可通过“纠纷调解—行政处理—行政诉讼”司法救济途径进行解决。
1.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制,切实扛起指导责任。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具体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应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
2. 任期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和成员代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
3. 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因辞职、罢免等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由理事机构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任期内缺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补选。
4. 换届选举后,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法人、章程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上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相关印章、印鉴、登记证书和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等。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农村﹝2018﹞5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工作。
(一)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和审核存档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清产核资,重点解决资产资源权属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清产核资的结果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 充分运用南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规范“三资”电子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网的信息化监管网络,实行动态监控。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规定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情况,接受监事机构和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或备案后,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5. 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将入股资金转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产权入股手续,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原则上在南宁市或所在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生产、贷款、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助资金;农村公益事业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2. 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业务。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支出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推行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上开展财务网上审批、网上记账、网上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专户和财政专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所有收入款项,必须先缴存上述账户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使用,不得坐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货币资金收支进行序时逐笔登记。
5.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离任等进行审计。
1. 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形成的股份或份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入部分,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年度可分配收益不足10万元或者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时,一般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
3. 贯彻落实《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和流转交易指导办法(试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规范有序流转,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注销前,必须对本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四、本通知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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