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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资产处理门径十篇

发布时间:2024-01-13 21:02:06 点击量: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Bwin必赢资产处理门径十篇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Bwin必赢、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一)严格控制原则。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第八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银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第十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银行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span class=br第十三条银行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银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五条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条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一条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银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二十三条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第二十四条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

  第二十五条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二十七条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第二十八条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三十条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部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条凡财政性投资(包括采用招投标)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财政性投资是指由旗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企业)为建设主体,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外债资金投资项目;地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材差调整,是指招标文件中所列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等因素引起涨落而导致合同价格变化形成的价格调整。相关部门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单位在签订的可调价工程建筑施工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调差的相应内容。

  第四条招投标工程决算中材料价差调整以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材料为准,未列出的材料不予调整材料价格。

  第五条对于本办法涉及调差的工程项目如果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招标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相应材料价格的10%时,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包括10%)的由承包人承担。

  第六条对于投标项目中材料价格涨幅超出投标报价10%的材料其价格调整额=调整执行期的材料价格-(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1.1)。

  第七条本办法中投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采用单项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调整执行期的材料价格与定额基价之差为调整额。

  1、投资项目调差的材料品种范围以同期我旗材差信息价表中所列主要材料为主。如:各种钢材、木板材、水泥、石子、砂子、商品砼、加气砼块、砼给排水管、砼管套圈、门窗、地板砖、烧结砖、大理石、花岗石等。

  2、调整计算方法为:单项材料价差=该材料定额用量×(该项材料市场单价-该项材料定额单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7〕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及畜牧良种推广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四条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部于每年5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Bwin必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市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务、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村集体资产包括:

  (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集体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变卖的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开竞价和招标的项目包括资源性资产、2000元以上的非资源性资产。

  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事先必须经过本集体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1、动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资产价值的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由乡镇(街道)、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合理确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乡镇(街道)和有关机构备案。

  3、实施。具体实施中,村“两委”根据制定的处置方案,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员跟踪监督。

  第十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备案。村集体各项经济合同文件、协议书应订入会计凭证,长期保存,不得私自保管。

  (一)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村集体对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等,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集体成立民主监督小组,负责集体资产的监督。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和处置活动有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三)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村组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

  农村“三资”管理,容易出现“主体不明、公开不够、监督缺位”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树立全新的民主管理观,采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在实践中,我们突出“三个转变”,注重“三个强化”。

  (一)转变“上级包办”,强化群众共管。过去,对农村“三资”管理,是“上面热,下面冷”,上面管而不紧,群众想管无力,针对村民自治要求,街道党工委转变观念,着力推进民主理财,把财务管理权交给群众。我们在各村均建立了3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效地发挥了群众监管作用,依靠民主实现了上级监管和群众共管的有机统一,各村也形成了,村党总支班子、村民监督委员会班子、村委会班子,三驾马车齐抓共管的态势。

  (二)转变无序管理,加强规范操作。农村“三资”管理,是一个具体、复杂的管理过程,要变无序为有序,才能管住管好。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建立了《村务公开实施细则》、《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对村级“三资”管理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断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转变“一言堂、家长制”,加强法规制约。加强源头治腐,关键是管住主要负责人。过去,有的村干部家长制严重,搞一人说了算,村集体“三资”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对此,我们从思想入手,严格落实财经纪律,同时加强票据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管理,加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住管钱的人、管钱的手和管钱的笔。

  管好农村“三资”,必须把握重点,大胆创新,用流程图式的办法加强管理。我们坚持分类指导,探索总结了一系列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立足“严”字,强化财务审批。我们在财务审批上,推动四项创新。一是“专有财户制”。各村在财政结算中心开设专门账户,对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惠农便民政策资金等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拨付。二是“一支笔”。即对每笔由办事处财政核拨的资金,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签。三是“两公开”。即对村级财务状况,对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到及时公开。四是“三签字”。即在村级财务支出上,对于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实行“三签字”,即由经办人签字,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并按会议决议执行。创新出思路,严管出效益。财务审批四项创新产生良好效果,受到群众好评。

  (二)立足“公”字,强化资产管理。在资产管理上,我们主要是把好四道关口。一是把好登记关。对村级集体资产,及时进行清查核实,界定资产权属,明确产权关系,搞好产权登记,建立管理台帐,每半年将资产状况进行公示。二是把好票决关。处置集体闲置的存量资产,各村委会首先广泛征求村民代表、党员和群众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后交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按会议决议执行。三是把好招标关。对资产标的额在大额物品的购置,一律交由市街道办事处协调请政府采购中心帮助进行公开竞价采购;对于小额物品的购置,由各村委会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处置。四是把好公示关。对处置资产所得及时向村民进行公示,资产租赁收益每半年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进行公示。由于把好了关口,资产管理得到规范,得到了群众认同。

  (三)立足“活”字,加强资源管理。在资源管理上,我们坚持依法管理、积极对接上级部门相结合,做到管而不死,管出效益。随着工业的发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深入,土地资源更加宝贵。在开发利用现有农村土地资源上,我们特别注重了“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存量,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村民建统一由市区建设和规划部门审批,街道做好审批前期的对接工作,对群众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街道联合区城管执法分局一律与以拆除,并由各村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曝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了建“人情房”,确保了用地管理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防止了干部行为不廉洁和办事不公正的现象产生。

  二是突出开发增值。我们坚持民主公开程序,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三产等形式,开发和利用土地等资源,提高集体经济效益。如街道新农村新建顾庄农贸市场疏导点工作,解决了村民增收和就业难、村收入少等问题,预计为村集体创收入100万元,顾庄疏导点的建成坚持民主管理,反复征求党员和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村集体主导、村集体与投资人联合开发、所有管理市场运作、建设、招标过程街道纪工委监督”的形式,多渠道融资,高标准、经过村民拆迁、Bwin必赢建设、摊位招标完成工程建设,促进了周边市场综合开发,有力的提高了土地的含金量,村级经济持续增长。

  三是突出用之于民。各村将利用集体资源所得收益,与各村实事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真正使人民群众“心齐、气顺、劲足”。街道新农村退休农民较多,加上近年来的拆迁工作不断深入,许多原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村集体收入不断减少,新农村通过整合资源新建疏导点,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提高利息的方法,有力的推动了村经济的持续增长,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新农村还利用收益资金,投入到庄台改造中,对庄台绿化、下水管道、公厕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事,得到了广大百姓的拥护和赞许。

  农村“三资”管理,群众关注,社会关注,上级关注,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加强监控,确保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实践中,我们探索全程跟踪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了农村“三资”管理的全程监控。

  (一)结算中心“双代管”。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管,街道成立了财政结算中心,实行农村财务“双代管”,村级只设财务报账员,村级财务全部委托财政结算中心集中监管。一方面,重点加强票据管理。凡不符合财经手续的票据均拒绝入账,基本杜绝了白条入账的现象。另一方面,加强资金监管。在资金管理上实行封闭运行。财政结算中心成为所有项目征地资金使用的“铁将军”,强化征地补偿资金使用全程跟踪监控,全程反映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第二条专项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专项用于资助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并与商务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地方行业商协会组织及地方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申请项目审核汇总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地方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组织资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方式,即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资助资金的6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拨付。

  第十三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行业商协会应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商务部和财政部视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竣工后,商务部和财政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 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 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 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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