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治理Bwin必赢轨制十篇
第二条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企业改制资产经营管理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属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委托区社会保险局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和卡片,掌握、记录实物资产使用出租运营情况。
(二)建立定期清查核实制度,每年至少在年终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实物资产盘点,查看当年租金是否全部到位,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由区社会保险局委托中介机构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信息,进行公开招标或竞拍租赁,由区监察局、区公证处对租赁房屋的招标、竞拍租赁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公证。对年租金金额3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可以通过区社会保险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区社会保险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房屋协议时,要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和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租赁房屋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将房屋租赁协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五)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半年或一年收取。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璜投入较大、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的房屋租赁,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对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按签订的违约条款依法收回房屋,并追回所欠租金和违约金。
第五条资产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社会保险局每年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局设立“改制企业职工社保事务户”和“代管人员生活费发放户”。经营收益主要用于缴纳社保费及发放退养生活费用,适当弥补区社会保险局必要的经费不足。
第六条区社会保险局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专人负责房屋登记、租金收缴和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区社会保险局要建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的运营管理。资产运作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监的监督,并建立报告制度,每年报告一次,涉及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定期报告。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或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Bwin必赢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Bwin必赢,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相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第二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接合xx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具体情况,本制度将由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公司”)投资建设、购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交由饭店经营管理的以下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2、中央空调、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通讯及播音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排水系统、洗涤设备、电梯、锅炉、冰柜及制冷设备(设施)、保龄球系统及设施、桑拿设备设施;
第三条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实物,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饭店存货管理办法执行。低值易耗品,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2、 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会议桌椅、传真机、电话机、移动电话、幻灯机、饮水机、微机、打印机、装订机、验钞机等;
第四条 饭店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均属丽江大港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擅自处置、变卖、毁损、报废饭店资产,无权以饭店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等民事行为。
第五条 饭店管理委员会受饭店所有者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饭店所有者的权利;根据《xx饭店管理合同》的规定,饭店管理人员行使资产的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职权。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初期,饭店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经营情况,将本部门的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资产报废计划、拟新增资产购建计划及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计划,报工程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上述计划从技术角度提出意见。
第八条 财务部门会同上级公司财务部根据饭店下年的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饭店总经理召集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出固定资产的增减、维修计划后报饭店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饭店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各自遵照固定资产预算执行相应责权,记录、监督、管理、使用好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按照预算形成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部)出具意见后,由饭店总经理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
第十四条 对于确需购建的资产,由饭店总经理将购建计划提请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饭店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饭店固定资产按账务和实物分别进行管理。
1、饭店固定资产账务统一由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上级公司财务部负责饭店固定资产的增加、报废、折旧、资产减值等的账务处理、记录、核算工作。
3、上级公司财务部应会同饭店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和不定期地清点、盘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维修、服役状态、报废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各责任人的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4、对于已提完折旧,尚在服役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与其他资产同等管理。
1、饭店总经理对饭店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负有全面责任,饭店工程技术部门协助总经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管护工作。
2、饭店财务部虽不对饭店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但应按固定资产原始入账价值设置固定资产清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归类,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作详细记录,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监督责任。
4、在由财务部统一记录的基础上,将饭店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责任内的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5、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对本部门的资产位置、功能、工作状况、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能源耗用情况、修理维护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种信息作详细记录,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6、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特殊技能、须持证人员操作的设备,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7、各部门应对管辖内的资产形成定期检修制度,以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建筑物的功能完好。
8、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对资产的清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由上级公司统一核算。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单项资产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第二十三条 饭店固定资产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资产正常、经济、有效地运行。资产的维修按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应时时掌握本部门的资产运转情况。若发现急需修理而又未纳入预算的情形,应作出报告经饭店工程技术部门鉴定并出具意见,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饭店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维修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意见执行维修任务。
第二十六条 零部件等维修费用,按饭店费用报销办法执行,相关费用计入饭店当期损益(第二十七条情况除外)。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得以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金额较大(通常按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为准),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的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饭店正常经营期间,若需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相应支出应由饭店管理委员会批准。
若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则上级公司财务应将此项支出在固定资产账下单独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取得联系。
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若系人为因素造成,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应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对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超过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内的设备,如存在下列现象则按程序进行清理或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清理、报废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论证后,由饭店总经理确认,按程序纳入年度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来得及纳入预算的资产报废,应按预算形成程序,最终由饭店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应配合并监督好各相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做到资产清理费用按规定开支、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做到财产赔偿及时、足额入账。
第三十五条 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好报废资产的销户、转出转入资产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一条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第六条研发资金实行审查委员会审议和批复制度,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组成。
(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申报指南;
第八条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应编制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报表,在次年3月1日煎报送财政部,经审查委员会审核后,财政部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享受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委员会要对研发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组织。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下列资料: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者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二)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矿产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矿产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三)属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七)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中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三)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矿山企业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其采矿权价款应当进行评估确认,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按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者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四)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五)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七)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范围的变更需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对水土保持有影响的,需提交修编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五)尾矿处理、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实施情况的验收材料;
(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新设采矿权符合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规定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第十九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采矿权的投标、竞买活动。
(一)由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矿产储量报告,经评审机构专家评审,并报相应的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备案;
(三)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机构专家评审,并报相应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四)由有资质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五)按照发证权限,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二条负责招标拍卖挂牌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30日前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民爆物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矿长及矿山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第三十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采矿权人应当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四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及时报告或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措施。
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但其中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决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前我国已经正式进入到国有资产体制重构阶段。该目标的提出,意义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通过该方式来保护国有资产,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量,提升国有资产价值。还要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融合程度,让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帮助国有资产进行资源重置,发挥其调节作用。
从近年来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产权制度可以简单的将其定义为所有制核心以及所有制的主要内容。通过详细的划分,将其分为物权、债券以及物权等。产权与所有权具有直接关系,是一种比较直观的财产权利体现形式。如果从动态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还包含了资产的使用权以及资产的收益权等。需要以静态处理的方式来明确财产实际占有情况。产权更加侧重于对实体动态经营进行分析,还可以实现价值行动观念。因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双方职权、权责划分模式,所以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平等所有权组成产权。因为产权是可以通过资产经营等形式来表现出来的,所有可以表现出占有权、使用权等多项收益形式。如果从空间的角度来看,空间上以及时间上这两个层面实现相对分离。所以产权也可以是说是当前企业发展制度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企业中,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的股权、法人以及财产权等,还可以代表一切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组织等。将产权作为主要依托,不断的对组合以及制度等进行优化,并优化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本质是产权关系,可以将制度和规则相互结合,提升产权制度合理性。才能更加科学的对财产的关系进行划分,并提供一些对应的激励政策,提升市场资源配置工作鞋效率。目前产权理论工作的主要研究焦点是交易费用理论,当前交易费用理论认为我国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并且还需要提交一定的交易费用。针对该情况而言,必须要全面提升产权制度优越性,控制交易费用,才能保证经济运行效率。工作人员可以从产权理论角度去分析问题,看透市场交易本质,交换权利。所以在进行市场交换之前,首先要保证交换对象的明确的、是唯一的,并且交换对象还要具有转让产权,才能有效提升市场机制运转效率,将资源配置最优化处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下述问题,因为产权理论并不是唯一产权制度安排,所以产权不仅囊括了私人产权,还有一部分的法人产权以及社团产权等。通过分析产权理论发现,产权的最终归属并不是很重要,但是工作过程中必须要认识到产权的主体,让产权主体变的明确,而且产权的边界也必须清晰,减少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提升工作效率。产权理论属于当前比较关键的一种西方经济学理论,并且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发展,产权理论可以更好的解释市场机制以及市场规律,能在许多场合中得到应用。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包含了共有产权等多种产权形式。要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必须要让专业工作人员或者专业的工作机构来完成相关的工作。其次,要保证产权是可以自由流动的,想要保证相关产权可以真正的做到自由流动,必须通过多种形式来提升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水平。如果在日常工作中不能保证产权主体多元化质量,则后续工作也是比较难开展的,会全面影响当前市场运行机制。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拟定内部产权结构并对产权结构进行安排时,必须要保证结构的合理性,才能让法人更加合理的拟定相关结构,保证制度实施。
对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并且不断的去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是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可以通过国有资产产权改造的方式来进行一些比较科学且合理的安排,这也是目前我国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主要问题,可以提升资产优化度,推动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来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设置对国家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通过资产管理机构的形式来赋予责任。国家也明确提出,需要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代表出资人职责,让出资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和权益,保证义务责任相统一。在理论实践过程中,相关专家学者认为三层次模式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一种工作模式,所有的工作模式中,第一层的工作模式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层,主要工作人员组成是国有资产委员会,将之前被各个部门肢解并且分格调的权威部门或者是要实现产权部门整合,将所有的部门综合到一起,提升国家经营资产管理权力,提升资产管理效率,让资产管理可以和工作情况相互结合,提升国有资产工作效率,进而保证权责主体完整性。第二层的主要运营目标是国有资产层,其主要表现在积极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控制公司以及一些集团性质的公司,这也是当前我国国有资产有效载体形式之一,可以使其充当目前企业资产出资方,之后按照出资的额度情况来行使相应的收益权以及决策权、经营权以及财务监控权等。同时也要承担企业发展所必须要承担的出资风险,不能干预企业经营以及企业资本实施,提升企业投资义务以及企业的责任感。
动国有企业发展可以转变工作人员个人工作理念,逐渐将其转变为投资主体持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比较常见的产权虚位问题,提升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从根本上来看,国有资产的本质是人们群众所拥有的财产,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来看,绝大部分地区都没有体现出人格化理念。在对国有企业产权问题进行管理时,经常出现理论和实际相违背等问题。导致企业本来的主人只能享受到名誉产权,很难从产权中获得自己应该获得的利益。但是当资产出现问题时,还要为资产损失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些代价普遍集中在人均收入降低以及下岗失业赔偿金难以获取方面。如果职工和这部分资产没有直接关联,在法律的层面来看,职工也无权关心。所以可以通过产权改革的形式,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让产权转移到职工的名下,让所有职工可以更加明确、更加直接的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成为企业管理所有者,还可以成为企业投资主体,有效解决产权虚位问题。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来不断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提升国有资产产权流动效率,进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通过分析近年来该方面的工作情况来看,通过该方式进行处理,还可以有效优化产业布局以及结构调整工作质量,在市场经济不断的影响下,要让产权更加顺利的流动,就必须要拥有较为完善的产权置换市场。要让国有经济完全脱离出竞争性领域,要让国有经济完全脱离出竞争性领域,就必须要通过大规模、成熟的产权交易市场来实现。从当前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将证券市场当做产权交易主要渠道以及主要市场来看待。当前国内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而且规模也比较小,整体发育呈现出不成熟的特点,属于比较年轻的市场,所以很难完成相关人物。
以当前产权制度创新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构工作的开展情况为基础,提出如何对二者进行优化,提升工作质量。上文分别从多个角度,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提升工作质量。
[1]廖红伟,乔莹莹.产权视角下中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J].理论学刊,2015(02):41-48.
[2]徐向艺.有效治理视角下国有企业制度创新与改革路径探索[J].中州学刊,2015(05):32-37.
[3]廖红伟,梁鑫,周海金.产权视角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J].江汉论坛,2015(06):19-24.
[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黄群慧,黄速建.论新时期全面深化国有经济改革重大任务[J].中国工业经济,2014(09):5-24.
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不仅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管理水平,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顺利运行。企业作为一个自己负责盈利与亏损的组织,一旦成立以后,就必须想出有效的方法将自身的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提高,因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生存、发展下去。由于目前的市场竞争力十分激烈,其为了将自身的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就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其资产管理水平[1]。
1.缺乏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目前大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现有的制度过于陈旧,与目前的管理现状不相适应,加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制度的执行,导致资产管理不规范,如单位不能按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资产盘点,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难以了解实际存量,对过期资产不能及时进行处置,虚增了企业的账面资产[2]。有的资产不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就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极易出现舞弊现象。
2.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影响资产管理效益。企业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加上部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导致资产管理衔接不及时,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如由于职责不明确,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不能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反馈,致使资产不能及时得到维护保养、影响了其使用效益[3]。
3.管理手段过于陈旧。目前大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仍旧沿袭多年前的管理方式,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导致资产管理不及时,信息不完整,难以准确及时了解资产管理动态,不便于部门间实行资产的合理调剂。
4.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概述。各国对中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普遍都从性质和规模角度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美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比较完善,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中小企业定义为:(1)独立经营管理,通常南业主自己经营管理;(2)个人或小集团投资并拥有所有权[4];(3)其产品或劳务主要为当地市场服务;(4)企业规模在同行业中相对较小。只要具备以上四个标准中两条的都为中小企业。
中国则主要是从定量角度来定义中小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各行业的标准(见表1):
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中小企业不仅在就业上能够吸纳大量的劳动力,而且能够为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中小企业更是当代经济中的主要创新力量,所以,加快发展中国的中小企业显得十分迫切[5]。
中小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中国65%的专利、85%的创新来自中小企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已经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成为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重要基础,并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中国经济体制转变的推动力量和经济发展的发动机。根据2007年的数据统计,中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 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99.8%。近年来,中国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也发展迅速,成为中国出口经济的主要支柱。但不容忽视的是,现阶段中国中小企业经济虽然发展迅速[6],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众多的生产型中小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薄弱,尤其是存货内部控制观念落后,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较少。由此造成企业存货管理混乱,随意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造成财务报表失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收的缴纳,既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在国际上亦相对缺乏竞争力。
1.完善财务汇报管理。企业的各个下属子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汇报各种财务信息,其中,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信息资料,其中,每个月要汇报的主要有各种会计报表、反映销售情况还有动态结算情况的经营信息表等。如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子公司也要如实的向企业总部进行汇报,企业总部应对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并及时的进行跟踪、调查;对于因信息报告送交不及时的或者没有按照固定时间上报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子公司汇报的各种经营信息经过企业总部的财务部门进行汇总分析后,通过月度开展的经营会议向企业管理组织进行汇报。通过财务汇报管理,可以对企业和下级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跟踪,这样能够降低财务风险并有效的对其进行控制。另外,企业每年必须要向董事会汇报送交财务报表情况,同时还要向其汇报经营状况。此外,企业对财务报告的报出作了明确的规定,年度财务报告经过企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报告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对外报告送交、披露。其他的定期报告也要根据相关规定,经由董事会的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出。
2.加强费用控制。企业应建立费用预算制度,每年的年初由各级职能部门编排制定其所属部门的费用使用计划,经由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总经理举行会议讨论过后,再汇报给董事会。部门职能的整体费用必须要控制在预算费用之内,如果超出了年度的费用预算,部门应将其费用报告给总经理,然后通过举行会议审查确定。另外,部门预算的整体费用的非经常发生的项目在预算报请上级审查报告批准时应加上专项说明,在实际发生过程中仍然需要事前出示专题报告,按照程序报请上级审查报告批准[7]。
3.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务监督。企业有个健全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可以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推进,另外,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考查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的企业与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这一块,要时刻按照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以及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方法,使其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在实际中有效的实行。具体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应在企业的各种事务中融合相互约束、控制制度,建立以“防”为主要的监控防线。其次,建立事后监督,就是说在会计部门定期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所在的各个岗位、各项事务日常性以及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另外,在企业现有的检查、盘查、审计、部门的基础上,建立起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通过上述所说的三个监督控制方法。不仅可以有效的对实际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控制,而且还可以防范和处理企业存在的各种财务风险问题,其在企业中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企业是否在市场中生存下去。随着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使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力不断提高,就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其财产管理水平,所以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好坏,将与企业的生存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企业部门应正确认识这一严峻问题。另外,由于现代社会市场环境较为复杂性,从而给企业带来了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风险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控制各种风险,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及时的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进而控制经营风险。
[1] 李向阳.美国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面临的难题[J].国际经济评论,2007,(Z4):141-143.
[2] 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与启示[J].会计研究,2000,(5):115-119.
[5] 胡婷.浅谈中小企业存货的内部控制[J].中国科技博览,2009,(4).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得到规范。新会计制度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了新的定义,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得到规范。具体而言,新的医院财务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专用设备的价格上调至1500元,而一般设备则上调至 1000元,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展。另外,将专用设备价格低于 800元、固定资产价格低于 500元的资产都划归仓库储备物资直接管理,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医院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得到进一步提高之后,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不再包含价值较低、数量较多的额外固定资产,方便了资产管理,降低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成本,也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及科学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使资产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更加具体。医院无形资产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很广,种类很多,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列举了如下几种:一是专利,包括医院与职工共同享有的职务发明专利和医院人独有的发明专利;二是专有技术,医院的专有技术包括了医疗、药剂、医技等部门不同的专有技术,形成了每个医院的特色医疗服务;三是版权,包括医技论文、论著、管理制度、计算机软件等;四是土地使用权。即医院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五是由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管理方法等众因等形成的在医疗行业中的声誉地位,患者对医院的忠诚度、满意度,是决定医疗市场分配的关键因素;六是其他极利资产如冠名权,一些特殊诊疗工作的权利,政府荣誉命名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等。除了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无形资产范围外,实际上,从广义者,医院文化、医院长期形成的社会医疗关系网络、医院网络均属于医院无形资产范畴。
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基本属性。新的医院会计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基本属性,从而可以通过有效使用年限科学地折旧罔定资产,并借助分摊制度确定阴定资产的真实价格,以充分保证其其实价值。医院固定资产的效益利用是资产管理的长久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提高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通过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资源结算,在医院会计准则中都进行了新的规范。医院固定资产往往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计提折旧,就能够保证对医院资产的准确核算,更方便对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进一步提高医院资产管理水平。
第一,会计账与实物资产难以核对。传统的医院资产管理缺乏统一性,会计账与资产账的联系不够紧密,难以对会计账及资产账进行统一核对。当前的医院资产管理中,财务部门与仓库管理部门缺乏实时的信息交流,仓库的资产出入库情况难以及时反映给会计人员,财务部门只能通过仓库单方面提供的票据核算医院资产的购、领、存情况,而没有参与监督资产的在用科室的使用情况,医院资产的使用情况,若仓库管理人员出现错打、漏打等情况,尽管账账相符,但是账实肯定不符。加之综合核算体系的缺失,会计部门难以对发现资产账与会计账进行了准确的核对,从而会计部门所出示的资产核算报告难以体现医院现有资产的真实价值,极大增加了医院资产管理的难度。
第二,资产管理意识有待加强。医院资产管理是一项设计内容广泛、综合管理难度较大的财务工作,一方面需要财务人员具有较强的资产管理意识,另一方面还需要资产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管理技术及资产管理经验。当前我国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是资产管理意识有待加强,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对于医院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二是尚未形成严格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对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尚未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资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待提高;三是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难以满足现代化医院建设对资产管理的要求。
第三,资产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当前,我国许多医院开展了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升,但是作为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却较为落后,资产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资产管理人员在对资产进行核算及分配时,缺乏具体的管理监督制度对其加以约束,对于医院的资产状况也缺少定期的清查,资产使用账目棍乱,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一,提高资产管理意识。在新的医院会计准则下,医院财务人员应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意识,充分意识到资产在医院日常经营及长远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来进行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医院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人员和资产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全院人员的共同努力来提高医院资产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另外,医院还应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及奖惩机制,定期进行资产管理水平专业培训,并通过奖惩机制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建立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科学的资产管理制度是提高医院资产管理水平的制度要求,也是医院建设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基础工作。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医院资产核算,通过对医院各类资产项目的核算来反应医院资产的真实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控制医院预算,合理分配采购指标,避免设备闲置的情况发生;其次,提供资产成本分摊的解决方案,加强医院内部科室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加强医院内部控制工作;另外,建立严格的医院资产考核指标,实现对医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及优化,不断提高资产使用率,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推动医院的长远发展。
第三,做好医院资产对账工作。资产是医院资产管理的基本对象,也是整个资产管理体系的重心。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资产对账工作,针对医院资产流动性较高的特点,可以考虑引入信息化管理技术,建立财务部门与仓库资产出入库情况的实时信息交流,保证会计账与资产账相符,资产账与实物相符,提高会计账目的准确性。财务与库房应使用统一的资产核算软件,定期对资产的变动进行核查及汇总,避免账实不符的情况出现。
近几年来,随着素质教育教学与新型教育改革在我国教育行业中的不断深入与推广,各级教育机构中的校内管理事务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高职院校的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管理工作。结合现代化教育发展趋势,现阶段各大高职院校需依据新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可行的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并积极落实,以强化管理人员的资产成本意识,通过对实训资产的估值与分管,取得更好的实训管理效果,提高院校整体管理水平。笔者详细收集并整理了多项相关的研究资料与文献报道,主要探讨了新时期背景下高职院校中实训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策略,现简要论述如下。
当前形势下,已有多项教育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院校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管理工作中均普遍存在以下几种问题。①归口管理不当。在许多高职院校中有一些尚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非固定实训资产,品种繁多,数量巨大,单价较低,其市场采购、日常使用及管理等均由各自使用部门负责,在院校的实训资产管理工作中并未对其进行科学的归口管理。②采购前期论证随意。对于①中所述的不达标实训资产,大多数高职院校中均未对其制订科学、详细的采购计划,且对其产品供应及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如对于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供货条件、价格及交货情况等未实施即时管理和评价。同时,一些高职院校并未依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也未进行产品问价、采购活动,采购前期论证随意性较大,易导致资金占用过度,造成采购不足或采购过量的情况。③缺乏相应管理制度。部分高职院校在(依据既定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下)管控(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的采购总额时,尚未建立完整的资产使用与管理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均是由资产使用部门保管和负责,缺乏院校监管,易导致其价值减损。④实训资产管理信息联动不佳。在许多高职院校中,其均未建立科学、先M的资产管理技术、保管与领用机制等,无法对不同部门中实训资产的采购、保管等工作进行统一调配,资产管理信息联动不佳,易出现采购重复的情况,浪费资源。
面对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工作现状,当前环境下我国各大高职院校需结合校内实际情况,通过院方财务部门专业人员,组织行政管理部门与资产使用部门等集体商议和讨论,制定和建立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采购、产品信息保管、资产使用与管理等多个方面,例如:分级管理网络制度,要求院校内不同部门的实训资产管理工作需采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及“责任到人”的管理网络,并指派相应管理人员(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等)。同时,高职院校中各个部门需依据非固定资产实训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例如:建立账目,保证账册完整、信息更新及时,以确保账册、账卡与实际账务相统一。
在建立实训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各大高职院校需引导各部门积极落实并及时调整,具体表现如下。①要求校内各部门提供准确、详细的资金预算,且不能由各自部门中直接说了算,而是需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叉交流、讨论,最终得出相应的预算结果。②依据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采购的合理性进行审批,评估或判定其是否为闲置、重置,并要求相应管理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清查和盘点,保证各项资产信息准确、可靠。同时,在实训资产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院校的财务部门专业人员需及时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科学梳理,对部分需要改进的细节提出解决方案,以保证管理制度正式运行顺利。例如:实训资产管理部门需制定完善的“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财务部、使用部等核实校对,做到真正的账实相符,避免重复或遗漏。当物资入库时,各部门需严格审核和验收采购单据,并准确填写对应物资的名称、采购时间、供应商、场地、规格、价格及购买数量等,依据入库单据进行登账处理;若学校购买的物资到账后,物资管理部门需对其进行现场验收,一旦发现差错,及时寻找原因,与有关部门交涉联合制定解决策略,并经过集体探讨和试运行成功后,才可正式通过。总之,当实训资产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后,管理人员需定期评价其实施结果,并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或反馈信息,以持续改进,使管理措施获得良好的实际运用效果。
现阶段,各大高职院校在实施或运行实训资产管理制度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或控制其前期采购的随意性,但其论证仍不够充分,如未全面考虑“同类资产”之间的“互相抵触”作用。例如:某高职院校在2015年与2016年分别采购了用友ERP财务管理系统、网中网会计综合实习平台等,二者属于同类实训软件,如此一来就造成了资产浪费。此种情况下,实训资产管理部门需提前做好前期论证,有目的性地减少同类资产采购,并考虑同类的专业实训资产是否可共用,以减少整体预算额度。
现阶段,在一些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部门中,许多资产使用人员自身不具备成本意识,往往单方面地认为采购的是院校资产,尚未形成成本意识,该资产最终成了学院办学成本;再加上,校内实训资产管理工作并未涉及网络信息化平台,其仅仅表现为表格形式,甚至有些单纯使用手工处理账页。尽管该项工作由多个部门的管理人T互相兼任,但其管理效率仍较低。故当前环境下,各大高职院校需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借助现代化教学软件对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实训资产管理培训,并利用网络平台,促进各项管理信息数据同步,以培养和强化管理人员的资产成本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
对于部分高职院校来讲,其校内多存在一些闲置的、无法产生价值的实训资产,同时各个使用部门又无法对其进行随意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资产的管理成本。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高职院校需对这部分闲置的实训资产进行科学估值,并于校内建立实训资产“退出管理”机制,若确定资产无价值,可一次性集中处理,避免资产浪费。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中层以上的领导者,大多数均处于一线教学岗位,或者是某专业领域的教育专家,其工作繁忙,压力较大。此种情况下,学校可考虑分摊资产管理职责,让每位中层以上领导分管某专业的实训资产采购、使用与监管过程,必要情况下可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审核开展管理工作,以增强资产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以取得良好的实训资产管理效果。
目前,我国许多高职院校实训资产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相应的管理制度缺失等,从整体上来讲管理效果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各大高职院校在校内管理工作中结合当前环境下的资产管理现状,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实训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还需从注重前期采购论证、培养管理人员资产成本意识、实训资产科学估值以及实施实训资产分管策略等多个方面对管理措施进行适当优化,以取得良好的实训资产管理效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1]姜楠.高职院校实训室资产管理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6).
[2]王锦东.高职院校实训基地资产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思考[J].求知导刊,2015(24).
[3]吕晓辉.高职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践与思考[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4]唐佩,张斌,余学文.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意义、原则与路径[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4).
目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直接规定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间接的规定分散于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部门政策文件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多而零散,且规章制度间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程度不够,相关工作人员难以把握。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卡等,存在认为主要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偏重财务会计核算而实物管理薄弱等问题。而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虽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管理措施,但存在较多的不足:一是其中关键环节产权登记由谁实施、如何实施、法律地位等没有做明确规定;二是在监督检查方面对资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三是各环节措施多是原则性规定,区分不同资产并采取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够,影响资产管理各环节的管理效率。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本质上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但由于该类资产情况相对复杂,且实际上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畴,管理相对薄弱,其主要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开发建设、土地收储做法多样,如实施主体上有的成立专门的城司、土地储备公司等,而不是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导致较难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二是开发建设、土地收储有相对独立的程序规定,如立项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土地收储红线批复等,实践中容易认为只要履行竣工财务决算、取得收储红线批复等程序就可以了,弱化了财政概念上的资产管理,也有部分地方针对此情况开始探索完善,如厦门市试行建立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备案制度。三是开发建设、土地收储普遍存在项目实施周期长,期间人事、实施主体、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都较难,就更谈不上财政概念上的资产管理。四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难以适应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要依靠财务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卡管理,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等资产,仅依靠会计账、固定资产卡很难实现对实物资产的清晰界定。五是开发建设和土地收储过程中,地方政府普遍重视项目进度和固定资产投资,对后续资产管理往往重视不够。
财政部门重视财政资金的收、支、余管理,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预算管理等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但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上未能和相关的财政业务模块有机关联、融合推进,甚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相较当前,单位财务人员在不是主要依靠信息化系统进行会计核算时期,通过设立基本建设专户、专账核算等措施,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在认识上、核算上都更加到位。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业务环节多,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等资产管理涉及部门多,要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求加强管理,需要配套完善基本建设、土地收储等配套制度,如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土地收储项目管理、代建制等,这些配套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等资产成本费用归集、价值认定和责任认定等。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遵循既有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等相结合的原则上,有必要明确如下原则。第一,应计尽计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内涵、外延明确,可较好地界定资产是否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定义的必须纳入管理;二是资产价值认定精确,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等资产价值形成过程程序多、历时长、费用种类多等情况,能较好地归集成本费用,正确核算资产最终价值;三是既有资产后续计量精确,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等资产价值增减变动情况,有可操作的简单便捷的处理办法,较好地动态反映资产价值;四是具有良好的资产补充登记机制,对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土地等之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资产,能较好地进行资产补充登记核算。借此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全面管理,确保不重不漏。第二,公开透明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依托政府职能部门,其主观能动性和实际监管能力都是有限的,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即使再完善也很难全部覆盖各种各样的情况,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弥补存在的不足。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资产配置环节公开,对财政支出项目是否形成资产可事先研判并进行公开;二是既有资产信息公开;三是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情况公开等。第三,责任明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成本价值认定、评估、登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责任,特别是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成本价值认定、登记环节的责任,并加强责任追究,才能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价值以及后续增减变动情况,真正实现加强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一,有利于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是现代财政制度不可偏颇的两个重要内容,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联系的纽带是项目支出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必须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目前财政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是以财政资金管理为主的政府收支分类管理,即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工具,对财政资金进行年度预算管理。即使是在实行项目库管理、绩效管理等情况下,其重点还是财政资金的政府收支分类管理,而对项目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相对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