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Bwin必赢谋划和信任谋划的异同?
信托公司:大部分都有十年以上的产品发行和运营经验,经过银监会数次整顿之后,仅剩下六十余家牌照,持股股东经过多年竞争,实力普遍很强。
资管公司:大部分是12年底成立的公司,基本均由公募基金控股,股东实力也都不弱。
信托公司有多年的兑付历史,而资管公司目前产品大部分都是13年发出,尚未有兑付历史,假如融资方无法按时还钱,抵押无法变现,公司是否会兜底为客户兑付本息,还需时间验证。但资管的投资范围方面比信托有优势,范围限制较小,例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目前只有8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融资融券还未对信托开放,而券商资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对较少。
据个人所了解,通过券商资管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大概在1%,信托在1.5%左右,托管费方面,券商大概是在0.1%,信托在0.2%-0.25%这个范围。这个双方都利弊参半,信托公司通道费用高,盈利丰厚,有足够的资金为信托项目兜底,为刚兑提供了保障。但是费用过高会导致好的项目的流失;资管通道费用相对较低,对接项目而言更有优势,因为往往好的项目,是不愿意拿那么高的费用去融资的。但是也不排除急用钱的融资方为了更快的融到资而选择信托通道,因为就目前而言,信托通道融资速度要比资管快。
这一点很多人都觉得无关紧要,但是我个人觉得恰恰相反,这个反而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国尤为突出,行规跟管理者密不可分,刚兑潜规则源自于05年左右,银监会在处理金新信托,庆泰信托,信托等事件的基础上的表态和要求不出现单个信托产风险,自此,刚兑潜规则就逐渐形成,个人认为这跟监管层的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因为银监会监管的是银行和信托,银行业是要求绝对安全,保本的,银监会的要求基本上都是无风险,保障客户资金,而证监会监管的券商,基金向来都有着买者自负的理念,当资管产品出现风险,无法偿还客户本金的时候证监会是否也会要求资管公司类似的赔偿兑付,这个尚不得知。
信托300万以下的名额只有50个,而资管有200个,很充裕;对小额客户来说好很多,不怎么需要考虑额度问题,同时因为通道费托管费中间费用的减少,同等融资费用的项目制作成产品,客户的收益也会相应增加。
资管和信托都会是我选择的范围,因为资管公司的股东们也不是吃素的,资金规模也都比较庞大,一个新的通道的打开,还在萌芽阶段,我相信不会有哪个人会舍得把这个香饽饽丢掉,所以资管产品这几年个人觉得还是比较适合去买的,我相信资管公司的管理人们也都不傻的,前面的产品就算出问题兜底概率还是非常大的,因为他们还需要打开市场,就像做生意一样,前面经常都要亏本经营,到后面才赚钱。
信托的话,因为总体来说,这七八年来,信托公司出事项目占比非常非常低的,而且出事之后需要信托公司兜底垫资的情况就更寥寥无几了,根据前面所说的,信托公司的各方面费用很高,所以同时盈利不少,加上各大通道来抢饭碗,信托公司不会轻易把自己那么多年的刚兑金字招牌打破,同时他们暂时也有足够的资本。所以假如我是小额客户的话,我可能会优先考虑资管,避免遇上拿不到小额额度的情况,又要重新选产品浪费时间,大额的话,资管和信托同时考虑,还是要根据公司,项目具体分析,尤其是资管产品,在公司注册资本较低的情况下,抵押物的足值尤为重要,是首要考虑条件。
更新一点内容:之前写对资管计划光写了证监体系的,漏了保监体系的保险资管计划,在原答案上面直接补充了。
其实在国外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委托、受托关系,但国内因为监管区划和法规区划衍生出不同的业态,如即有《信托法》又有《基金法》,而《基金法》有没有对后来发展快速的资管计划进行很好的涵盖,所以即使是我等从业者都实有困惑。
从发行主体来看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有资格的期货公司等证监会管辖的主体发行,以及有保险资管牌照的保险资管发行;
主要业务范围: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分为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户)只能投资于标准化投资品,即股票、债券、货币市场、股指期货、公募基金等底层标的也是标准化投资品的,但不可以投资专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专项)除了标专户的标的外、可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标产品、专户,从这就可以看出来了专项可开展的业务范围非常广,非上市股权就是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类似于PE业务,如果能够采用结构合理规避三类股东的问题就更好了;非上市债权收益权可包装范围更广,直接可以替代原来的银信合作的表外非标通道,如委托贷款、委托债权和债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等方式,实现帮助银行做表外非标,也可以做ABS的SPV。券商的上面有人说了,大概一致。
无论是基金子公司还是券商子公司都是证监会审批设立的,对于股东、风控制度等要求都很严格。
这也是郭主席还在证监会的时候提倡全能财富管理机构给机构们的福利,但为了隔离与主业二级市场投资的风险,要求必须通过基金子公司来进行,所以常说的基金子公司其实是基金专项资产管理的子公司简称专项子公司(证监会还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销售子公司、等细则明确还可设立股权子公司等其他子公司),这也是为什么基金子公司规模逐步爆发起来尤其是银行系基金公司的子公司,有一些更是做出了花样,帮银行做起了资金池什么的、下设了一堆子公司开展什么P2P、租赁等跟持牌持牌不相关的事情,所以刘主席一上台就给出台了各种措施,最重要的是资本金约束,各类业务有严格的风险资本计提和进行资本约束,鼓励主动管理、去通道。
保险资管因与其他资管不在一个监管体系,宗旨是为了服务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提升保险资金的额收益,同时能够完成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政治任务,虽然发行对象、门槛、形式上差不多,但业务形态比资管计划丰富得多,
可以看到可以投资与债务融资工具、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这些原本是针对保险资金使用的拓展,但在业务范围对外拓展后,也一并拓展出来。
在发行方式上以上通用的是直销、自身股东资源(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第三方财富销售公司等。其中保险的一般包装为投连险、万能险来销售。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只有信托公司能设立信托计划,有如下分类,这是2017年1季度的。
信托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对融资主体进行债权或明股实债等方式的融资审批,前端包装秤信托产品出售,也可以进行财富信托、事务管理型信托等等。因为有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因此业务类别、收益安排等比资管计划丰富,当然在专项资管计划没诞生以前,银信合作也就是信托充当银行表外非标的通道成为信托的最大的规模来源,但在专项分离路了通道后,很多信托公司也快速发展主动管理业务,如类似与专户的投资型信托、ABS(信托的隔离效果比资管计划好,而且银行体系的资产证券化只能有信托计划作为SPV)、股权投资等等。也就是从实际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信托是宽裕资管计划的。
从参与者角度,或者说中国的划分下业务本质角度,是有区别的,资管计划的参与主体是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资管合同一般只是这三方)管理人受托管理委托人的资产,对于管理人来说受益人是委托人。而信托计划有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来管理受托资产实现受益人的受益。因此在投资业务、与银行合作的通道业务等多数常规业务方面可能外在形态上是一样的,但内在逻辑有所不同,也因为如此,信托可以进行家族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而资管计划无法进行。
此外从与资管计划外在相似的业务上,细节也有不同,资管计划的合同有监管规定的范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根据业务不同的修订、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等基本在框架下修改,对于投资品,标准的会说明投资策略和限制(投哪类如选股标准、主题,不投哪类)什么的,非标的如果是指定项目会在合同中注明,具体约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如通道的委托债权,资管合同只约定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指令或要求投资某个债权,具体的债权要素在委债合同中约定,这个合同是作为投资标的存在,托管人只是基于资管合同的表述对于投资进行复核把关;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法的框架进行约定,形式相对灵活Bwin必赢,基本信托合同中可以把信息进行涵盖。
刚性兑付角度,信托基本上是刚兑的,无论是出于资源还是同业压力的无奈,并且也设立了信托保障基金,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标准化的由信托公司认购,融资类的是融资人认购。而资管计划投资标准化主动管理的除保本型(现在也不让做了)以外,是风险自担,而且要进行委托人尽调、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签订风险揭示函的,通道的也会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义务、后续处理将风险划给委托人。这也是因为资管行业的本质是代人管理财富,只要管理人勤勉尽责、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虚假承诺销售误导投资人,那么投资人应该自担风险;而信托公司本身承担社融的职能,而不是天然的资管机构,因此会承担风险,这里不能用道德来判断
从投资能力来说,标准化的投资方面,券商、基金就是吃这碗饭的,基本上都有比较全面的投资体系、比较完整的投研团队;但在非标准化尤其是债权方面,起步比较晚,而且基本上都是坐吃通道费,信用风险评估基本上是靠合作银行,所以能力普遍较差;股权方面一些公司已经开展了相应的主动管理业务,有的还没有涉猎,分化比较大;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方面没有天然优势但在主动尤其债权方面还是又进行主动管理的能力的,尽管分化也比较大,但比券商和基金专项还是有更多的积累;股权方面也一样分化。
从一些业务细节来说资管计划在抵质押登记方面没有信托方便,无法进行直接登记,需要委托人或者请外部机构进行;在一些ABS业务中进行破产隔离等效果也不如信托好;信托在参与定增、投资某些标准化品种等需要借助资管计划;这也是为什么经常发生信托与资管计划之间的嵌套问题,从业人员表示不是我想套,真的麻烦,但不套不行啊
信托公司银监会监管,要求有很强的注册资本实力,股东通常除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外,最初还有大量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因后来进行了牌照限制,不新增了,所以想要获得信托牌照就要去寻求已有信托的股权转让。
资管计划发行人通常是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这里区别于那些在基金业协会备个案就可以发行私募基金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向对应的证监会、保监会提交书面材料,审批通过,也是前置审批,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工商注册、正式展业。
都有净资本、风险资本计提的要求,信托公司实行的较早,随后券商系,然后基金系逐步实施开来,总体来看,对于信托公司的资本要求是与银行体系的资本金要求一脉相承,因其经营属性决定;而对券商和基金系等证监体系的要求则是从金融降杠杆的政策传导下,规范和引导业务的角度即去通道、降杠杆、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角度来进行,所以出发点有不同。
原来信托公司可以上市,也有6家成功上市,后来就在实操中暂停了,只有个别在央企和地方国企改革、重组为契机集团整体上市或金融板块整体上市、或者资产重组方式实现了曲线上市的情况。
因资管公司被监管要求发起人要绝对控股,因此单独上市可能性很低了。证券公司不用说了,基金公司是基金法修订后基金公司管理办法配套修订后允许亿股份公司方式存在,也有基金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也有个别基金公司挂牌新三板,但作为常规资管公司是属于轻资本运营模式,没有募资的需求,但因子公司的专项业务由其涉及影子银行的部分导致监管对于资本金有了要求,才有了补充资本金的动力(当然大多还是由股东方补充,毕竟业务也多来自于股东方资源)。
此外再多说一个监管,上面有回答说证监会不管事、银监会多管事,这确实让很多业内甚至业外的都笑了。刚入行时就听到一句俗语“证监会各个是爷;银监会只有一个人是爷(当时还指呢),保监会没有爷”;经过这么多轮的人事变动,证监会还是那个强悍的存在,很多业务说一刀切就一刀切,打起自己饭碗来自己都害怕;银监会与主席风格有很大关系,总体来讲上有央行、下有牛逼几大行,很难像证监会在自己的底盘那样“说一不二”“只手遮天”;保监会不用说了,大家都看到了。
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虽然概念上这两方面经常纠缠在一起,但事实上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代理客户资产在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在国内资产管理又称作代客理财。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资管产品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1)收益方面: 资管业务是去年下半年才开始放开的业务,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场的时候,为了提高竞争力,资管公司对融资方收费会尽量稍低,给到客户的收益尽量稍高,例如同类型的产品一般资管产品会比信托高0.5%/年左右。(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这类项目的都是资产管理公司挖的信托经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业风控的人员,行业经验深厚,一般情况下,安全度高的产品能给到的融资成本随市场变化越来越低,也偏向于给资管公司做融资,目前这32家资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项目,选项目时的要求会比较谨慎,对项目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因此对于想配置性价比高的固定收益项目客户来说也不失为一个选择的方向。
1.项目发行方均为金融机构,都属于投融资平台,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2.项目发行前必须报备相关监管单位,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2.全国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信托牌照,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证监会授予牌照)目前40余家;
3.信托募集结束,款项交至托管银行即可成立;资管计划募集完毕后,需交由证监会验资,验资完毕方可成立;4.未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份额转让需双方同时去信托公司办理。
5.100万-3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每个信托计划只有50个,资管计划可以有200个。
6.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7.信托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既已存在,经过数轮增资目前注册资本在10亿左右。资产管理公司自2012年底至2013年初陆续获得业务牌照,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大约在2000万-5000万左右。
看了下提问时间,比较早的一个问题了,其他答主基本都答到点上了,但不是非常本质,从业人员来补充几点。
同:资管计划和和信托计划法律关系上都属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的行为和法律关系。契约型基金是信托的一种形式。
2.信托由银保监会监管,而资管计划由证监会监管,信贷ABS的特殊目的载体只能是信托,交易所ABS只能资管计划。
3.资管计划优势在于标准化资产,如股票质押融资,信托优势在于场外非标,可以设定抵押,质押等增信手段。
4.信托规模要远大于资管计划。目前来说,个人觉得监管对信托限制较资管更严,两者日子都不好过。
资产管理计划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预期年化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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