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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资产处置公司是怎样统治不良资产的?

发布时间:2023-10-29 10:13:23 点击量:

  喜欢的一部电影《阿甘正传》,里面阿甘不知道为什么开始跑步,然后又突然停跑。本文也是如此,不知道为什么要写,又不断的更新,或许会像阿甘某天不再跑步一样停更。原本的简答题,写成了论述题,半年多来间断的更新,期间围绕它发生很多事情:通过它,认识很多有趣的人和崇拜的前辈,也附赠了一段感情,以及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几次已经删除,最终还是决定留下。只要作者还没死,知乎没崩,会不断修订和更改该回答,直到某个临界点停摆。这个问题是在一年前提的,当时本人正在从事不良投资工作,而不良在不断发展,有不足之处望指出,互相学习。

  对于本文不理解的部分,建议联系上下文,尤其第四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渠道获取解答。

Bwin必赢资产处置公司是怎样统治不良资产的?

  这篇文章讲的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入门级知识和技能,只是抛砖,高进阶的,市场上有很多不错的书籍、论文以及更资深的从业者。

  同时,在这里非常感谢从事不良资产投资处置工作时所在公司的老板、同事和投资人,感谢那时给予帮助的任何人。

  通常我们说不良资产,是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资产,更多是指银行的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

  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后,中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由于这种等级分类可操作空间很大,为投资不良资产留下利润的空间(还有其他因素,在本文其他部分有讲)。早前由于银行有着国企的通病,风控措施不完善,从业人员也是职业素养低下,对于不良资产的维权也是很散漫,很容易发生不良贷款。比如:通过裙带关系或者官场权力等,注册一家壳子公司,从银行信用贷款,给银行经理一部分钱,直接做成不良,然后核销,获取大量现金。许多企业或是项目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不良资产,有些只是在资金、管理上出了一些暂时性问题而造成企业盈利困难,不良资产本身不具备流动性和盈利性,拥有它具有极大的风险,银行在处置它时用什么手段去将这些资产变现,使它恢复其流动性、盈利性,是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个重点,而一些拥有运营资产能力的机构在其中就能找到投资机会。当然现在银行风控已经逐步完善,这类银行资产流失的事情越来越少,也就是银行大多要求有抵押。

  不良资产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的财务上的定义,即非金融机构(企业)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而如今甚至不良资产定义扩展到上市公司挂*ST的股票等。

  也有将不良资产区分为:债权,股权,实物等不良。这属于再细分行为,即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进行深入分类和采取更有效的处置方式。

  因规定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批量转让必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规定金融资产公司接受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不良时有门槛,所以不良资产主要流转有以下几种:

  1、受监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商业银行通过不良资产处置改善监管指标主要就两种途径,一是核销,二是转让→规定国有金融机构批量转让不良,尤其是涉及国有资产的不良,只能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政府AMC(其中只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直接批量对民间或外资转让)→民间或外资投资购买不良,处置不良。

  2、多家企业出现不良→某股权中心(拍卖机构等)将多笔不良打包→民间或外资投资购买不良,处置不良。

  3、多家企业出现不良→民间或外资直接打包投资购买不良,处置不良。(有时与并购有相似之处)

  4、实操中,有些城商行、国有银行分行及地方政府AMC在不涉及国有不良,或者违规直接卖给民间。

  对于不良资产的投资,取名为特殊机会投资。国内官方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该业务称为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此类投资具有以下特性:地域性较强,定价复杂,处置方式多样,无法产生稳定现金流和固定预期收益,处置经验极其重要,投资思维和一般的投资项目稍有不同,即不能当法律个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股权债权投资。行业内认可的投资1-2年内为最佳处置时机,即保证获取较大利益以及保障后期项目处置提供足够现金流。处置时间过短成效不大,处置时间太长成本和投资风险加大。通常投资人是不愿意花长时间耗,耗着也只是因还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回现。

  不良资产投资理念可以简单粗暴的慨括为:一个通过量变到质变,低买高卖,逆周期的过程---在经济下行时,大量低价收购,随着经济好转,其中一些好的资产开始增值溢价,转手卖掉。

  不良资产的定价是最难的,虽然也已有公司对其用资产定价模型来做,实际应用中依然不成文,一般行业是按照经验来确定,即常理转让定价规则:保证自己收益30%,预留30%给新的买家,剩余40%作为成本、损失(当然这不是固定标准)。比如100万本金的债权,依已知的资产情况、法律状态等按照过去处置经验预估能回现80万,那么转让价格通产定在25-30万之间。定价难也正好是不良资产盈利的空间因素之一。

  购买不良资产的成本也从最初的用厘算,到现在的甚至超过六毛。不良也有春天!

  不良的起源、发展和我国经济变化息息相关。建议读者可以去研究一下我国的近30年经济史。外传性质的读《激荡三十年》之流,正统的读商务印书馆(很喜欢这家出版社,希望有生之年内能遇到一个把它出版的书全读过或者全买下来的人)出版的书,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人士发表的论述,以及一些外籍书。

  注:很多朋友真的去看《激荡三十年》,这书带有一定色彩,并非是严格的学术领域书籍。外籍书《中国经济的长期表现:公元960-2030年》虽部分观点有点落后,但值得一读。

  打个广告,安徽国厚资产管理公司的康家智,正在撰写关于不良处置法律法规的书籍,预计明年上市,欢迎读者购买。

  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巨大,风险很高,但同时也有大量的投资者希望进入这个行业;商业银行的整体上资本金也严重不足,但监管者却不愿意让投资者进入。这是两个悖论,有税收原因,也有金融制度的原因。

  自1999年以来,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剥离。第一次是在1999年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13939亿元,按账面金额接受。这次剥离于2000年6月结束,称为第一批不良资产。第二次是2004年和2005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在股份制改造及财务重组过程中又在此剥离不良贷款,称为第二批不良资产。市场上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不良资产大都是涉及国企,而国企也随之改制,很多历史问题Bwin必赢,所以大都数不良资产处置会涉及走法律程序。而2013年后浙江等地区性以及行业金融危机,出现的“新型”不良资产:非国企,较高不动产,作者称之为第三批不良资产。

  国内整个不良债权投资发展从“四、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每个阶段遇到的情况,比如引入外资等情况。国内不良圈子较小,主要是社会整体对从事这个行业和律师一样,高风险不受待见,法律环境等也差,受人关注度相对来说并不高,处于不规范阶段,进入门槛相对来说也不低:资金的要求,尤其对从业者的素养要求很高:法律知识,财务会计知识,对近十几年中国的企业改制,金融发展状况,情商,智商,胆识,人脉等等,也正是这些原因才使投资不良资产赚钱的另外一个因素。目前在这个市场上获利最大的个人一般是从四大出来的人。

  看到可操作空间较大,法制环境开始往好的方向走,行业也在规范化,越来越多的其他很多民间资金和团队进入,比如有地产背景的,目的是通过不良低价获取土地,甚至已经有很多团队在做全国性的不良信息平台,以及处置平台。

  对于互联网平台如何与不良结合,很多团队已经在做,因没深入接触,也不知道做的如何。大体感觉是,现在还在试错阶段,不断摸索。希望有这方面的前辈指导和交流。国外的那些已经很成熟的处置方式,在国内未必会适合,类似P2P进入国内早已变得“面目全非”,毕竟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不同。

  这种投资周期长和需要极强的管理团队,一般的机构无法承受和做到。很多投资和管理团队已经在细分,选择特定行业的不良,比如只做已经到执行阶段的房产类不良。甚至有小的管理公司已经做到,投资资金随时进入随时退出,而且还保底收益的类理财基金的市场化操作方式。

  国内经济下行,不良资产如雨后春笋。年末中国不良资产总规模将超过10万亿,不良资产进入存量期。

  10月22日,“首届中国不良资产论坛”在上海举办,成立了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作为第12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的唯一专场,基本这个行业民间从事不良资产较久和活跃的都到场。有需要读者自己去联系,本人不提供该联盟名单。

  10月28日,海德股份拟定增48亿元转型不良资产管理,根据方案,公司拟投资募集资金38亿元,用于增资公司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业务;10亿元用于偿还设立海德资管的相关借款。这可谓是一件标志性事件: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民营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诞生。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建立的主体的性质可分有两大类:国有和民营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是为解决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坏账。设立存在悖论,一方面帮助政府企业改制,消化不良,减少债务,甩包袱,另一方面也可能刺激政府企业逆向选择,产生更多债务。

  1、中央政府AMC:最先出现的AMC是财政部建立的四大,这类从事全国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直接从银行竞买不良资产。四大AMC的成立是对应四大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进行股改上市。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完成上市改制后,四大AMC开始商业化、市场化转型,除了收购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已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基金、甚至房地产等领域。

  这四家国家发放有特殊的金融牌照,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管控国家,有金融牌照这点很重要,能开展许多金融活动,10年间做成“金融航空母舰”,全金融牌照公司,往投行方向发展,以至于设立到期无法解散,并非简单因做不良资产投资挣钱而“风生水起”。信达的2013年报显示,不良资产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约50%,投资与资产管理以及金融服务占50%。四大在投行发展的侧重点也有不同。具体的参看知乎上其他问答已经有讲。信达已经香港上市。华融已经完成改制,10月末也在港上市。东方和长城正在改制,都在努力赴港上市。

  2、地方政府AMC:之前地方政府打政策擦边球,建立AMC,从事二级市场,大都对当地政府不良债权进行收购。财金【2012】6号文,以及银监发【2013】45号等出台,中国银监会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分批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从事地方区域性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对应竞买政府融资平台的坏账等。银监会发布的公告显示,已建的第一批试点的地方有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上海;第二批是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和辽宁;第三批是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截至7月末,全国已经有15家省级AMC。四川、江西、山西等地也在筹建。四川、西藏等地在8月份公司组建已经完成,暂未拿到批文。

  地方AMC是地方政府和中央利益博弈出的一个结果。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购入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后只能自行处置,不得对外批量转让,以及处置方式和融资渠道,业务范围也有限制。实操中,地方政府AMC依然会对外转让,采取其他处置方式。

  民营资本目前只能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营资本和外资尚难以直接进入不良资产批量受让的市场。加上政府AMC也有着国企通病,与大多债务人又同属国企系统,处置力度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完全不在一个维度,才有大量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余地。信托、银行、券商、基金、个人等建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都从事二级市场,从政府组建AMC中购买不良资产,或者处理自己内部不良债权。有外资、内资,以及合资。四大也和外资、内资建立很多合资公司。外资一般是从美国低息融资,抓住中国经济周期的下滑,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外资国内通常工商登记为投资管理公司,其上级公司通常在香港或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有个没有证实的说法是:也有些国内资金去国外绕一圈后回来。所以有些公司设立仅是作为项目过桥,即所谓的项目公司。

  银行等机构内部也有专门的处置不良部门,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区别比较微妙,处置目的、力度等有区别。银行也有单独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出于不同的目的。

  注: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区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金融牌照。把资管公司分为三个梯队,更多是为方便理解,并不具有严谨性。

  根据金融企业特别规定,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不能批量转让个人不良。也就是说,政府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从事批量个人不良处置,所说的从事不良资产投资,即企业不良债权的投资、处置。答的第一版时候写的是关于“四大” 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方式,民间也有采取同样的方式。作者意识到政府AMC的特殊地位所使用的方式,相对于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常规的处置实际中用到的很少,加上本人并未在政府AMC里工作过,于是在后期的更新中抹掉了四大的方式(还是有其他答者抄书贴了四大处置的方式,有需要的去看看)。

  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例,根据保密协议,本人不会提供,网络上已经有很多现成的案例,自行去收集。之前作者在民企从事不良处置也是银行企业不良债权处置,并未涉及个人不良处置(个人不良可以去参看信用卡催收),接下来粗略讲整个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流程及常用方式:

  整个不良资产投资重点在于掌控时间节点,何时做什么事,在最佳的处置期限内做好基础工作:比如,保证诉讼时效;延续执行期限;抢占先机成为第一查封人;增加谈判筹码等等。具体分为:

  投资债权(包)前会从银行,拍卖行等机构那里得到一些债权(包)的基本信息:包括债务地域,债务主体,债权法律状态,债务本息等。对包里一些价值较大的债权,卖方为吸引购买者投资有时也会列出该笔债权的亮点:债务涉及的债务主体工商信息,拥有的资产等等情况供投资者参考。

  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拿到这些信息后进行初次尽调,通常方式是利用信息获取成本较低的方式,网搜:工商信用网、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等了解债务主体情况,资产情况。对有人脉关系的也会询问相关人。对于提供债权亮点的有时也会去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税务局,法院等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甚至会实地去债务人办公所在地,工厂.....找工人,周边居民等了解情况。

  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初次收集信息汇总后对包进行评估,选出最有价值的几笔或者十几笔债权(一般是本金较大的债权),结合自身资源,按照过往经验计算投入与产出,是否有投资的价值。如果有,会与卖方签订购买意向函,然后就可以去卖方那里阅卷:即该债权当时的贷款合同、法律文书等。阅卷后再次对收集的信息汇总(收集信息方式后边详细见后实质处置阶段),对资产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投资购买。如果有投资价值,投资者付款买包,移交卷宗。

  通常一个资产包里有几笔相对较好的债权,比如资产较充足,或者债务人经营中,或者法律状态明朗....支撑整个资产包的价值,加上其他已破产企业的债权等,各占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资产包定价也随之确定。

  卷宗原件可以是由卖方保管也可是买方保管,或者第三方托管,双方协商处理。涉及国有资产卷宗原件保管有相关规定,具体参看第四部分。付款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很少要求全款一次付清。通常是竞买,也有少数协议转让,参看其他竞标标的的方式,情况类似,围标等等,过程不表。

  在确定购买之前也已经展开处置不良。除了重复买债权之前的的一些手段外,更加细致的进行信息收集,当然购买债权(包)之前的尽调阅卷评估也会使用这些手段,并按照:编号,项目负责人,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本金,利息,所属地区,法律状态,诉讼时间,执行时间,银行及经办人,法院及经办人,资产亮点,项目进展栏目等建立资产包信息库。通常买包之后,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会在内部进行项目具体到人负责,持续跟进:

  1、尽可能找到涉及债权的所有人:债务主体的董事,管理人,财务人员.......合同中的经办人:银行放贷人员,等等.......法律文书中当时的代理律师,出席人员,执行法官等.......当时拍卖资产的拍卖行,评估公司涉及人员等等。

  2、去相关机构查询,获取更多债权信息:工商局调债务主体工商信息资料,去法院调判决书,执行书,去房管局土地局查固定资产,去税务局查税务,去银行查存款......以及最新的法院,财政部,国务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检察院等机构对不良处置出的法律法规等.......以及“衍生机构”,比如拍卖行,评估公司等,有时他们也会知道些信息。

  主要目的就是知道足够的信息,还原“故事”-----债务怎么产生:是主体的经营问题,是当时结合银行、法院做的假案,还是其他原因;找到可供处置的资产;处置资产面临法律或者其他障碍;如何解决,寻找法律、政策支撑等等。

  3、找到资产以及解决方案后,资产管理公司动用一切合法合理手段和资源回现。处置方式视该笔债权以下:债务主体情况(经营中、正准备上市、歇业、改制、破产等,社会背景)、债务主体管理人员背景、资产情况(有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估值是否覆盖本息等)、法律状态(已诉、未诉、判决、执行、诉讼时效等)、当地司法环境、政策环境、造成社会影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所拥有的资源等具体情况而定。每笔债权的复杂情况,几乎没有两个相同的债权处置解决方案,但通常手段如下:

  3.1、上门谈还钱:和解,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成本最低的方式。债权人直接上门找债务人,一般不会成功,毕竟欠钱未还到这份上是一种对立关系,有时可以通过中间人的方式达成和解。通常还会以债权人发催收函,税务局,消防局等部门对其检查,找新闻媒体曝光等辅助施压,以及结合接下来的方式。

  3.2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自己通过走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是收益较大的债权才使用的方式,也是用来施压的手段,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基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大都有具有法律知识和处置经验,自己动手去清收也可以降低成本。一般债务主体都是硬茬,这里和司法系统机(法院, 检察院,公安局等等)关接触多点:有些可以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有些还判决,走法院查封资产,判决执行;有些没执行书的申请执行;该上诉的上诉,该追加的追加......遇到银行债务人法院联合起来做假案的诉讼,最能综合体现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从业者能力。在市面上流转的不良,一般在2012年前的大都有法院判决。

  在走法律程序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执行,以及在寻找、查封、执行资产过程中,很重要一点就是避免走漏风声,防止债务人提前转移资产。实际上在整个不良的从购买前到完成回款历程中都需要相关信息的保密。遇到债务人在经营中,有流动资产通常不会先上门谈还钱,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执行回款。

  打官司中,如何在法律框架体系内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是门技术活。这里边不深表,感兴趣去网上查法院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的案例研究,或者私底下交流。个人认为这也是鉴定一个从业者甚至资产管理公司能力法律水平的方式。举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会以债权人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回收款项先打入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在转给民间资产管理公司,至于原因请去4里面找相关法律法规。再比如:离婚案中,一方不打算分财产,于是通过方式对外负债将财产转移,不管是债务人转移资产还是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均会使用这种类似的方式。

  法院对不良资产案件是一种拧巴态度:各方在最初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留有很多的操作空间,法院可以拒绝接受启动该类案件,也可以大力推进执行案件。加上地方企业大都也与当地司法、警务系统有关联,处置起来难度较大。

  还有这里可能会涉及到不易变现的固定资产评估拍卖等,实际上购买这些法院拍卖资产的人后期会面临一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比如债务人停留在房屋内不搬走;债务人的消失,有些手续无法办理等。所以资产管理公司最喜欢遇到被执行人有流动资产:现金,股权这类,容易变现。

  3.3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律师代理通过法律程序清收:这种方式成功案例并不多,更多是出于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司法系统关系,扩大债权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对债务人试压等目的。因为当地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当地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所以有时将案件代理给律师处置不良。大胆的律师会全风险代理,但通常律师不会这么做。有时律师只是简单作为债权人与法院之间的中间人,建立一道保障各方的“防火墙”。

  有时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也会把处置工作外包代理给一些投资咨询管理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的老板大都也是从司法系统,律师所里出来的人,所用手段与本文阐述方式差不多。

  3.4 、转让债权:也就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低买高卖,整包打折低价购买,通过寻找资产等方式增值,再拆分打小包转手高于购买价卖掉。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足够资源或者信息处置起来困难债权,会转让给对该债权熟悉的人或者能够从债权获得利益的新买家。至于转让价格和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时方式方法一样,列出债权基本信息,资产亮点等等,既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同时也给新的买家留利润空间。新买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自己,律师,散户购买者及其他购买者......

  有些项目由于诉讼难度较大,拖的时间长,在立案后或者诉讼中或判决后或执行过程中......即会将债权转让给新买家,实现回现。

  这里提个案:比如一些地方债务,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穷追不舍的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还款,领导很头疼,那么有求于地方的第三方会很懂事的把该笔债权从资产管理公司手里买过来。

  转让的方式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在特殊的地位,基本是低买高卖躺着赚差价:比如银行年底为修饰财务报告,在即将产生坏账前将贷款打包托管给四大,银行自己对此兜底,自己进行处置,年后再把贷款购买回来。这里银行仅是借四大的通道,达到自己降低坏账率的目的。类似的地方政府也是这种操作手法。

  3.5、一些债权也可能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因涉及到具体案例,不再进行展开表述。可以去法院网站网搜相关管理公司公开的判决书来研究。或者其他已公开的书籍等资料学习。

  3.6、也有其他非投资性行为的方式。比如,用破产债权进行避税;从银行购买不良,对价获得相应的贷款;银行与银行之间,即机构与机构之间互相购买不良来出表,保证自己最大的收益及降低不良率等等非投资性行为的处置方式。

  3.7、也有一直在努力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发理财产品。截至10月,之前有8支证券化产品,从结果上看,个人认为一般,甚至不算严格意义的资产证券化。而随着行业的发展,高层又在开始研究不良证券化的路径。随着网络大热,也在探索互联网+方式,但本质没多大区别。有提供不良信息平台公司最后转变为不良处置平台公司,直接从事不良投资和管理。在第二版本(截至到11月19日已经更新第六版)写完的半个月后,信达与阿里巴巴就宣布的网络销售不良资产,在2014年初双方就在酝酿此事,个人认为这更多是噱头。华融跟随信达,在12月份也与淘宝合作销售。

  传统处理不良资产方式的核心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找到能处置的资产:实物资产土地、房屋;有价值的虚拟资产股权应收账款等等。进入存量期,不良资产处置急需寻找到创新的处置方式。

  更多的情况是多种处置方式混合使用,大都是灰色手段,不排除个别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黑色手段。不管那种方式,通常利息无法收回,本金也不能足额收回(能收回的本金的通常银行等机构自己的资管部就催收了)。整包来讲,本金低于100万的债权用来保证团队运营现金流,100万-1000万的作为平摊买包成本以及保障基础的收益,1000万本金的债权大多作为重点收益项目,资产包的重大溢价。

  这块本该第四部分简要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即可,但问的人比较多,也就单独放第三部分来说。

  一般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包时通常会新建立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与之对应,而项目公司性质通常投资管理公司或者咨询公司,这里财务处理空间较大,可以是投资管理咨询费,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收益等等。一般收款人可以是公司账户,甚至是个人账户,具体看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以及法院之间如何沟通处理。走法律程序相关税收参看第四部分中的法条。和解的话,正规的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开发票,这里处理的会计方式可能相对来说空间较小,参看知乎上投资公司关于财务处理的方式,不深表。而如果是个人资产管理公司,操作空间是巨大的,甚至收据都不用开,个人收款。至于涉及避税参看其他合理避税,本质上没多大区别。不良资产甚至被用来合法洗钱,所以主要是看投资者或者购买者出于什么目的和能力,不良资产在这里是个“道具”。具体条文移步到第四部分。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发展,也能倒推出我国的经济发展。加之第三批不良资产出现,法律法规即是重要的参考资料,也是重要的“工具”,所以单独列出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 2009年3月3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2001年4月1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 2002年1月7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 2005年5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号 2010年7月1日)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号 2011年3月25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8】130号 2008年4月14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2005年6月17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 2008年12月3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法【2005】32号 2005年3月16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 2001年10月25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交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号 2006年4月13日)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 2008年7月9日修订)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8】87号 2008年7月11日修订)

  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 2011年3月8日)

  1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00年11月10日)

  17、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 2007年2月1日)

  18、国家发改委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外债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4】2368号 2004年10月29日)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2004年12月17日)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 2001年10月26日)

  21、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2012年2月2日)

  22、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纸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 2013年12月2日)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年3月17日)

  2、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2009年12月28日)

  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 2010年12月3日)

  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 2010年1月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2008年8月2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力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200年4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1999年2月1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1997年4月16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1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9号 2009年2月24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 2009年4月27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2009年7月30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2009年7月30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2003年4月28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装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3】34号 2003年6月9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20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2000年12月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2000年12月8日)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2005年11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001年02月20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189号 2001年09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003年02月2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2003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2002年07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013年08月28日)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2014年2月17日)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 2009年03月31日)

  税务总局有表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有很大变化,而且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所担当的角色也不相同,因此,国家现在不可能比照特殊时期制定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是银行的一项经营活动,银行要为它的经营活动负责;国家不可能因为银行的经营行为而改变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怎样对银行有利就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家并没有考虑给予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营活动以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国家是否考虑给予优惠,就得看各方如何博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8号 2002年12月30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2003年01月07日)

  以上涉及税的部分条文,2015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有需要的去查询。其他条例自行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网查询。还有部分仅是上级对下级的一些内部通知,并不需要公开,读者自行去找相关人士了解,作者不再提供信息。

  至于采访发表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哪篇文章,作者也不知道,因为要求匿名报道.....

  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于2000年和2004年分别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两次次剥离。这两次剥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多数资产包是以1/3的折扣价格收购。“四大”收购不良资产包后,大体按照下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2. 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

  3. 债转股:经过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y,即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独立评审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讲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的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 多样化出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理、分包等。

  5. 资产置换: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

  6. 租赁:AMC收回的非现金资产,如机械设备等,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收回现金。

  7. 破产清偿:不得已的办法。主要目的是摸清资金状况,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库存资产、银行存款等,用于偿还债务。

  8. 证券化:通过SPV(特殊目的载体) 把不良债权打包卖掉后设计成证券产品发售。

  我国银行体系一直努力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突破现有的不良资产处理模式。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为东方资产发行的“2006-1”和信达资产发行的“信元2006-1”。两只产品的优先级级规模分别为7亿和30亿元,主承销商为银河证券,法定存续期分别为3年和5年,产品固定收益率分别为3.7%和3.8%。这类证券化产品收益偏低风险也较低。

  对于拍卖与证券化之间的方式选择,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风险偏好比较低。而拍卖资产包的风险相比之下大得多,需要竞标者有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信达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继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首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资管公司。

  一般情况下,合法主体(指有资格从事该项业务的自然人或资产管理公司)只会收购全额抵押的不良资产,标的物偏向住宅和厂房,一般抵押物与贷款之间会有30%的溢价空间。

  合法主体可以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包、也可以从“四大”购买。只有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合法主体才会有理由购买,目的可以是盘活(自用),也可以是投资、转手获利。合法主体不同于“四大”有足够能力去采取除多样化出售以外的处置方法,所以只倾向于认购有抵押物的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包具有区域性的特点,一些地方性的合法主体有一定的优势。合法主体收购、处理不良资产包的流程:

  合法主体从银行直接购买不良资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银行先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再转让给合法主体,这种情况会让银行和合法主体都承受较高的税额,一般不会采用,而采用第二种情况:银行直接处置抵押物,所有权仍然属于借款企业,流程如下:

  举例来说,某企业拖欠银行1千万的债务,抵押品为房屋,价值2千万。合法主体(有时与银行一起)找到买主,让买主直接与该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价格为2千万,企业用从中拿出1千万偿还银行债务。这么一来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买卖就不用缴纳各项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而企业的应纳税额为:(2000-1000)*5%*(1+7%+3%)+2000*5/10000=56.25万元。

  从节约税负的角度,可以充分理解为什么银行自己不收回抵押物再出售。对于合法主体而言,接收银行折扣出售或协议出售的不良资产,通过不同的处置方式获得的价差,将会是合法主体的收益来源。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资产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无限商机,但是受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机制,也面临较大的“去化”压力。对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分类管理,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债权类不良资产,基于“冰棍效应”,由于本金部分并不会发生变化,收益来源是利息或罚息,利润空间比较有限,因此应该迅速化解;而对于物权类不良资产,基于“根雕理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长期持有及精雕细琢,以时间换空间获取更高的收益。

  目前国内银行更多是通过债务清收、内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债务延期或重整、招标拍卖、债权转股权、实物资产再利用等多种传统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受制于处置效率,在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创新处置方式。

  在严格的考核压力下,不少银行在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同业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对接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价一般由银行当年的核销额度来确定。具体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1)资产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银行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将资金注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从银行获取的资金接收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银行出表的目的,同时银行承诺未来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银银互持模式。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再由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同业授信或利用理财资金对接。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资管同为通道角色。

  (3)银行与外部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购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处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两种模式实质上是银行利用时间换空间的操作,虽然均实现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性的出表,但风险仍然保留在银行体系内。一方面,阶段性的出表为银行赢得了一定的空间,不良资产不用很快处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来的几年内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银行在付出资金成本的同时仍然要负责不良的处置,而在此后几年处置收回的现金可能还不足以覆盖资金成本以及人员运营费用,最终不得不降价再做一次买断式的出售,导致延误了最佳的出售时间,可能会得不偿失。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跟银行合作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城商行合作,因为这些银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资自己区域内的资产,但是非常愿意投资安全区域内信用较好的大银行的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扮演资本中介的角色,实现中小银行的资金和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之间的对接。

  在资产端,银信合作业务为信托公司积累了银行的资源,可以保证不良资产的供应。从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来看,虽然不良资产并不是信托擅长的领域,但是信托公司一直擅长房地产、基础设施、政府平台以及资本市场等各领域资产的产品化。由于资产服务机构本身具备资产处置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联合专门的资产服务机构成立基金,通过结构化的分层设计以及增信措施,对应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这一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不断向资产证券化靠拢,同时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培育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的不良资产包,并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及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实现共赢。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是一种“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间的SPV,又可做不良资产的批发商。

  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保险资金体量较大,对不良资产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参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签订回购协议,由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备国资委背景,所以风险较低。但在这一模式下,业务机会比较有限,不足以支撑保险资金长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监会政策放开的条件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的机构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并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深度参与不良资产市场的业务。

  保险资金甚至可以作为单一LP介入具体的优质项目,然后以基金份额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进一步对接保险公司体系内受托管理的资金。这一模式中,保险公司可实现以基金份额作为杠杆,撬动整个险资体系。

  在房地产和小微贷等细分领域,市场上已经有一些比较专业的投资机构。例如有些民间资本或外资设立的房地产并购基金,专注投资具有违约风险的地产项目,通过对地段的选取、项目的精算等专业能力,获取违约盘整及对标的项目的改造及运营提升所带来的收益。还有民间投资机构专注于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不动产做抵押的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标的较多,大大分散了个体的风险,而且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抗辩能力较差,投资机构在司法上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处置起来相对容易,因而平均处置周期能控制在两年左右,也能获得较高回报。

  目前已有资产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不良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主要是高净值客户。由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周期一般在两年以上,因此资产服务机构需要加强流动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在产品设计方面,可以直接设计期限为两年的产品,也可以设置不同期限的产品对接不同需求的投资者。

  乌有帝国五十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设立,承接四大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帝国的不良资产行业由此诞生。

  近年来,实体经济不好,贷款不良率持续攀升,不良资产正以一个朝阳行业的资态快速发展,成为下一个风口的二师兄。帝国六十七年,刘三火参与了南越某家银行的竞标,惜败于某四大AMC,时隔半年之后该包加价百分之二十五完成售出,也是从这个包开始,南越地区开启了五五折时代。

  帝国六十八年,刘三火再次参与南越某家银行的竞标,再次惨败于某四大AMC,高出他的报价百分之二十五,而后不久参与了南越某四大AMC的竞标,惨败于某民营AMC,高出他的报价百分之三十五,最后参与了南越某银行平台包的竞标,望底价而却步,底价高出之前出表价近百分之三十五。

  公司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 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

  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各银行业按户部帝国三十九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

  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

  帝国四十九年以后,帝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

  帝国五十年,央行下发了《帝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

  国内的不良资管体系以四大国有AMC(信达、华融、长城、东方)与地方AMC 梯队构成,正监会“1738 号文”将地方AMC 的名额上升至2 个,四大AMC 不再一家独大,不良资管行业新秩序建立。

  四大AMC由于设立时间较早,规模较大且拥有众多牌照,成为不良资管行业的龙头,善于发现投资机会,引领行业的主要业务模式。

  四大AMC以传统处置类、附重组条件类、债转股类为主要的不良资产经营模式。根据专业机构统计,在一年、三年、五年、十年的投资周期内,全球不良资产基金的内部收益率在各类策略基金中最为稳定,年化收益在11%-16%之间波动,标准差仅为2.8%,是所有类型基金中最低的。

  帝国五十年,四大AMC机构(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对口接受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贷款13939亿元,按照账面金额接受,化解金融风险。第二批不良资产:帝国五十五年打破一对一剥离,开始市场化交易,中行、建行、交行共剥离5420亿;帝国五十六年采用批发+零售的形式,市场交易活跃,期间农行上市剥离8000亿;

  帝国六十年,银行利润高,计提了超额的资产拨备,不良资产出表压力小。第三批不良资产:资产相对优质,这一轮不良以民企为主,抵押物较多。

  区域上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浙江省不良贷款在长三角位居首位。

  组包方式变化,一年多包,小步快跑,以上海地区为例,每家银行平均每年打包2-4个资产包,共十多家银行,一年有30-50个资产包剥离。

  部分股份制银行例如招商银行、广发银行采用‘总对总’的剥离方式,由总行牵头进行总体剥离或者过桥,单包规模在30-50亿之间,一般每个省的资产包价值仍然在3-5个亿。银行业主要通过清收、重组和核销等途径来处置不良资产。

  其中,自主核销和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存在差别,自主核销可以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银行依旧保有未来继续清收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银行在核销后依旧会继续查找债务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打包出售后,银行已经不再保有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资产包的质量有规律可循,比如,5月和11月的包质量不好,因为处于半年报和年报的前夕,而半年报和年报过后的8、9月和1、2月份则会出来一些好包。

  比如,银行和投资人私下约定,购买一宗债权的同时,还要搭上另外一些债权作为条件加快核销。

  而搭上的债权还是帝国四十年那个时候,基本是收不回来了,现在这种现象已经没有了。处置机构中游的食物链:不良资产处置参与者被称为“秃鹫”,三级市场划分为大包、小包、小小包,确保每一层的秃鹫们都能吃到肉。

  大包到手后,一级市场不可能每宗债权都自己处理,要拆包,小宗债权打包向下出售。

  不良资产的难点在于处置,处置过程中的难点是区域性,有些债权只能某个人处置,其他机构处理不了。

  下方是四大之一的信达资产收入结构:收入结构:帝国六十六年信达不良资产收入包括应收账款类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四项合计收入270亿,占营业收入的45%。资产结构: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共1646亿元,占比80%,内部收益率12%,主要来源于非金融机构。

  传统类不良422亿元,占比20%,内部收益率18%,主要来源于银行。四大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人手不足,且缺乏有效的机制调动市场化的团队。民营机构下游利用AMC做通道,区域性民营投资人特点是:

  处置方式比较单一、以诉讼催收为主,在当地有一定优势,同时收购规模偏小,处置团队也具有区域局限性。除了收购不良资产的包的民间机构外,市场上还活跃着民间个案投资者。

  特点是资金量比较大,对郊区厂房、市区写字楼等特定项目感兴趣。下游投资者也会和银行直接沟通收购意向,达成一致意见后找AMC做“过桥”或者“过桥+融资”。江浙一带的通行做法是:买包后,民间机构和AMC签订合约,债权暂时不做变更,仍以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清收,清收完成后和资产管理公司分成。不良资产的处置环节最为重要,而资产处置的方式相比前两轮市场有了更多的手段:1,诉讼追偿:最常用。

  5,资产置换: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验需要,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

  8,破产重组或清算:通过破产程度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银行存款等予以整体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可能是目前仅存的暴利市场,但是行业复杂程度较高,壁垒强,在选择机构的时候尽量选择区域性机构,选择深耕作业的机构。

  尽调阶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趋势性机会的把握能力:地区、行业、品类、抵押物。2,处置经验:调查、定价、管理以及退出。3,快速定价能力:银行出售资产包时给的决断时间很短,通常不可能做非常细致的尽职调查,所以定价经验和快的决策机制非常重要。4,和银行的关系:与银行的资产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获得早期、准确可靠的消息5,和AMC的关系:高层,保证拿项目;分支机构,出售和处置是省级办事处层面6,与司法行政机构的关系:对当地法院的影响能力;和当地政府的沟通能力。

  帝国六十八年,某个外资辗转找到刘三火,委托他的团队帮忙尽调南越一个资产包。

  金主A约他在一百多层的大楼里喝咖啡,见到他后递来了一张名头吓死人的名片,拉着港台腔骄傲的介绍着他们的高大上,仿如黄世仁在施舍杨白劳一条生路。

  三火心想,终于到我了!三火:麻烦能把您的中文名告诉我一下不,我英语不好。

  三火:我研究过几家外资在前三拨不良资产的投资情况,恰好我还为其中一家基金做过服务。

  若债权逾期,债权机构首先自行催收。自催不经济的类别或阶段,再行委外催收或出售变现。

  由于不良资产的规模实在庞大,且每笔不良资产的处置相对复杂,周期较长,AMC实在无力全部自行处置。

  因此,AMC会将很大部分的不良资产转手出售,发动广大民间力量进行消化。另外,AMC也提供通道服务。

  在不良资产包的采购环节,即由民资直接参与尽调定价,并实际由民资出资购买,AMC收取1-3%不等的通道费。

  小有规模的不良资产民营投资机构已有不少,如浙江的东融、外资的海岸、九鼎旗下的九信等。

  他们灵活运用AMC的通道及配资功能,并通过其他资本工具进一步放大资本杠杆。

  AMC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提供相当比例的配资,其资金作为优先级,享受相对固定的回报,民资作为劣后级,实际承担资产包处置的风险。

  这些投资机构主要聘请外部服务商进行资产处置,其角色有点类似于房地产行业的房开公司,主要完成融资及产业链整合的工作。

  主要针对个人(如信用卡),为银行等债权人提供委外催收服务的专业催收机构。催收机构主要以电催为主,上门催讨为辅。

  全国已有超过1000家法院入驻淘宝司法拍卖平台,2015年拍卖交易额超过500亿。

  虽然淘宝司法拍卖更好地解决了竞拍人流量的问题,但拍卖公司原本提供的一揽子线下服务,淘宝无法提供。

  服务商主要是一批法律背景的专业团队,为民间资本提供全流程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在资产包购买前的尽调、定价,购买后的处置、外聘其他服务机构等。

  不良资产属于非清洁资产,资产背景相对复杂,交易环节比较特殊,交割手续比较繁琐。

  C端在购买前需要专业决策信息服务,拍卖中委托竞拍服务,购买后需要专业的线下过户确权服务,大额资产还需要融资配套服务。

  终极处置成为核心,产业链条上资产购买者及C端服务机构的欠缺,使得整个行业成为“貔貅”式的态势,不良资产进度多,出的少,难免会撑破肚皮。

  刘三火曾知道某家基金有一批项目要出手,恰好又在当地,也对那批债权情况比较了解,资产的去化也有一定把握,便试探性的报了个价。

  三火:考虑了资产价格之前的上涨之后,底层资产的市值也才3800,我3500拿扣除各项成本赚个球啊!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和供给侧改革的持续推进,不良贷款的行业特征和地域特点加快显现,为地方AMC的发展壮大提供机遇。

  除4大以外,地方性的AMC目前已经30余家。从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位列不良贷款集中度前列。

  帝国六十七年帝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提升银行业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

  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功效和能力。当前,政府功能配置和市场化经营成为地方AMC处置不良资产的两翼,并筑牢利润增长点。

  与四大AMC相比,地方性AMC具有资本金规模有限等不足,需要通过深挖区域机会来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

  互联网+民营机构是否能够迎难而上?不良资产供应方银行的供给力度将逐步增加,不良资产打包交易、单次交易额度增大将成为主要特点,而参与不良资产收购及经营的民间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会有明显增加。

  催收业务的本地化属性特别强,催收机构只能不断开设分支机构,以便覆盖更多的区域。

  而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来说,借款人遍布全国各地,远程催收效果差,且在数十个城市寻找并管理数量庞大的线下催收机构也并非易事。

  若催收众包平台能够聚集覆盖范围很广的线下催收机构或催收人员,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管控催收服务质量,可以解决互联网借贷平台在催收环节的痛点。

  这里所说的流转平台包括两类:一类是债权机构与催收机构之间的小额债权资产包摄合交易平台。一类是银行不良资产包自银行、AMC、民间资本之间的流转交易平台,以及服务商筛选聘用平台。局限:这类B2B的平台比较有挑战,因为交易环节上的主体基本是大B机构,且资产包极度非标,非常依赖线下评估谈判,线上平台在该类业务上发挥的作用会相对有限。形式3:数据服务

  数据服务更加针对产生不良的源头,为不良资产的投资机构与处置团队提供数据服务,主要包括资产、债务、工商和涉诉信息。

  局限:通过数据的挖掘,减少不良资产行业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受限于信息规模、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不良资产行业的突破口到底在哪里?中间流转和资金通道都是阶段性处置手段,金融手段再高超也是局限于金融领域的圈子游戏。

  不良资产的积压和增大,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成为经济毒瘤。随着民资规模的扩大,购买跨区域的资产包将成为常态,同时聘用跨区域多家服务商也将成为常态。

  每个资产包所涉信息庞杂,处置过程复杂,时间周期长。不良资产的最终变现,主要依赖最终的C端资产购买者。

  这是整个价值链最值得琢磨的环节,也是最值得付出的环节,因为是行业最终的出口。

  2.自行清收债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催收(包括债务重组、债务豁免等)或通过司法手段执行、委托第三方清收等。Bwin必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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